证券代码:301123 证券简称:奕东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0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分别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取消授予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关联董事邓玉泉先生、邓可先生、吴树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4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
5月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五)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2年5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因关联董事邓玉泉先生、邓可先生、吴树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计划自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预留限制性
股票未明确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 178.9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也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与本次取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与本次取消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作废与本次取消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本次作废与本次取消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作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本次作废与本次取消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