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拟离职,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外,本次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研发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并同意以 31.80 元/股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7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