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8 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1 资助。 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公司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
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
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2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3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其他情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任。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
4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
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 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为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讼。 提起诉讼。
6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