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
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
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应参照前款执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保存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事前报备档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其余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公司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法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董监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同步披露董监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监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本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