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老挝氯碱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合作意向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钾国际”)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意向书”),在老挝投资建设年产 6 万吨离子膜氯碱(一期)老挝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老挝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境外投资,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34165A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郭柏春
注册资本:75,690.3272 万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 3 号
经营范围:肥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基础地质勘查;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实际控制人情况:无实际控制人
亚钾国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亚钾国际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
自有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二)投资项目具体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 6 万吨离子膜氯碱(一期)老挝建设项目
2、实施主体: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亚钾国际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新设控股子公司,现尚未成立,其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最终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3、项目建设周期及投资额:项目拟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在相
关协议签署完成后开始建设,争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投产并具备相应生产能
力。
4、项目建设地点:老挝甘蒙省他曲县东泰村
5、项目建设内容:一期建设 3 万吨氯碱生产装置一套,后续根据情况适时推进二期盐化工产品下游产业链建设。
6、投资进度:目前尚未投入,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该项目相关的协议、办理成立项目公司的相关事项、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等。
上述对外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最终以实际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或文件为准。
四、《项目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合作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因共同发展需要同意在老挝项目进行战略合作,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2、乙方拟与相关投资人在甲方老挝中农钾肥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投资新建一套 3-6 万吨/年的氯碱装置,为甲方项目提供相关氯碱产品及服务。
3、以甲方的支持与产业链互动为契机,一期氯碱项目建成投产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乙方拟规划氯酸钠等盐化工产品下游产业链,开展广泛的战略合作。
(二)项目的合作模式
1、由乙方及相关投资人在老挝设立子公司老挝恒光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待定,以下简称“老挝恒光”)从事氯碱生产等合作项目,以及乙方自建其他非合作项目。
2、项目建设投产后乙方子公司老挝恒光负责向甲方老挝中农钾肥有限公司
或关联方项目提供氯碱相关产品。
3、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在老挝恒光氯碱项目公司适当投资参股,参股比例不超过老挝恒光氯碱项目公司的 25%,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并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基于境外投资的复杂性,乙方按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 3 万吨/年氯碱项目
建设,争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具备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的能力;
2、甲方按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 1 万吨/年溴素项目建设,争取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具备使用乙方相关产品的能力;
3、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生效起 1 个月内启动项目并严格按照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项目建设,若一方未按约定时间要求启动项目建设,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双方均应按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项目建设,若任一方未按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项目建设,可经双方协商后弥补进度,如无法弥补,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因突发性疫情管控政策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除外(主张方需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双方应在项目建设时间计划表中予以考虑常态疫情防控带来的影响,并提前规划应对,常态疫情管控不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因素。
4、甲方为乙方在老挝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
(四)排他性条款
1、乙方承诺,在价格机制框架内,其老挝基地生产氯碱产品需在满足甲方老挝钾肥基地的需要之后方可对外销售。甲方承诺在乙方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不对外采购乙方生产的同类产品。
2、甲方承诺,其老挝基地在后续增扩产需引进同类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乙方投资建设同类项目。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是否接受投资,视为放弃投资,甲方有权选择其他投资方投资建设而不承担违约责
任。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均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继续追偿;发生未约定具体违约金的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六)协议生效及终止
1、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意向书自各方签署及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双方内部决策程序通过且甲方完成溴素项目审批后生效。
2、本意向书为双方合作意向的框架性条款,双方将在本意向书的基础上,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第三方与乙方签署具体、详尽的合作协议。
3、本意向书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补充。
4、在本意向书的有效期限内,如因不具备合作条件,造成本意向书的立约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协商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一方支付磋商期间的一切损失。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部署和安排,通过海外项目的投资布局,有利于拓宽公司业务的辐射范围,满足海外客户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预计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并签署《项目合作意向书》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合作内容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相关约定付诸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同时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境外投资,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本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项目合作意向书》。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