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一”)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川石.克锐达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石.克 锐达”、“甲方二”)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 文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07.3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46.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983.0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499.2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9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规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十陵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募集资金存储银 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
行名称 (元) 用途
佳缘科 成都银行股份有 1001300000944790 47,447,708. 信 息 化 数
技股份 限公司科技支行 71 据 平 台 升
有限公 级 建 设 项
司 目
佳缘科 成都银行股份有 1001300000964775 10,453,688. 超募资金
技股份 限公司科技支行 55
有限公
司
佳缘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 511511060013001626894 75,385,053. 研 发 及 检
技股份 限公司成都高新 18 测 中 心 建
有限公 区支行 设项目
司
佳缘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 121274182651 35,763.72 补 充 流 动
技股份 限公司成都龙泉 资金
有限公 驿十陵支行
司
三、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近日,川石.克锐达已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两家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川石.克锐达金刚 成都银行股份有 信息化数据平台
1001300001229177
石钻头有限公司 限公司科技支行 升级建设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
川石.克锐达金刚 研发及检测中心
限公司成都高新 511511060013003689125
石钻头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区支行
四、本次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IPO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来源于甲方其他 IPO 募集资金专
户划拨。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
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峥、郑绪鑫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