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星期
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会关系;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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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直系亲属;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女;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子女;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任职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人员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罚的; 员。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2 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
事的作用,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
权:
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下特别职权: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师事务所;
会;
3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利;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机构;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股东征集投票权。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
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章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职权时应当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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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意。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
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董事会审议:
酬;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5 诺的方案;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交易公告中披露。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
项。
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
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
6 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章程 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
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待公司根据实际 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情况另行确定执行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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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