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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16 深市 益客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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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客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益客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16        证券简称:益客食品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3800 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897,96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4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1,836,74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7,613,394.0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44,223,349.94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01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
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增设了子公司山东益客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益客食品
产业有限公司肉鸭屠宰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分别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百家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公司山东益客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金 募集资金用
                                              额(元)        途

          中国工商银行  1116020029300666  39,918,194.29  益客食品供
          股份有限公司        667                        应链数字化
            宿迁分行                                      建设项目

 江苏益客  中信银行股份  8110501012701865  16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
 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南京        363                            金

 股份有限  分行百家湖支

  公司        行

          中国农业银行  1046060104004695  23,891,958.67  扩建年产 2
          股份有限公司        3                        万吨禽肉熟
          宿迁宿城支行                                      食项目

 山东益客  中国工商银行  1609002829200275  240,326,208.04  山东益客食
 食品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        379                        品产业有限
 有限公司    鄄城支行                                      公司肉鸭屠
                                                          宰线建设项
                                                              目

                  合计                    464,136,361.00    -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百家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山东益客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肉鸭屠宰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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