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
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
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
回购注销相应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300股。本次
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5,195,640股变更为185,159,340股,公司注册
资本将由人民币185,195,640元变更为人民币185,159,340元,故对公司章程中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拟将章程条款中“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订
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
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 第一条为维护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1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519.56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515.934万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有股 非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原有股东在同等
4 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公司增资所发行的股份 条件下对公司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没有优先认购权
没有优先认购权。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是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 第十九条公司是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5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 万
: 股,发起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6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额为 18,519.564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515.934万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为他
7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8 激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必需。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9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让。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10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11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