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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建科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301115          证券简称 :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5,248,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885,011股后的179,362,989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2,777,046.15元(含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62,777,046.15元/185,248,000 股=0.338881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62,777,046.15元/185,248,000 股*10=3.38881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2、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3388811元/股。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5,248,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885,011股后的179,362,989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2,777,046.15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1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6日。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应得现金红利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约定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股份不能解除限售,则公司不再发放此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收回。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      03*****099  杨江金

    2      08*****001  苏州奔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      08*****910  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      01*****300  余荣汉

    5      01*****925  周剑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8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1、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每股41.01元(保留两位小数,此前调整后的最低减持价格41.35元减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0.3388811元)。

  2、根据公司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5),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作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从22元/股调整为21.66元/股,自2024年7月16日起生效。

  3、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5,248,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885,011股后的179,362,989 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2,777,046.15元(含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62,777,046.15元/185,248,000 股=0.338881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公

司 总 股 本 折 算 每10 股 现 金 分 红=本 次 实 际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公 司 总 股 本
*10=62,777,046.15元/185,248,000股*10=3.38881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3388811元/股。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

  咨询电话:0519-86980929

  咨询联系人:朱晔

  传真电话:0519-86980929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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