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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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三)本章程的修改;
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三)本章程的修改;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计总资产30%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的其他事项。 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交涉及上述事项
以及其他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等)、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知识产权许可、董事或监事的罢免等事
项 的 议 案 时 , 应 由 2/3 以 上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3/4以上通过。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连选连任。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恶意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改选的,继任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中应至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三分之二以上为原任董事会成员,但独
2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
事总数的1/2。 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所有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
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
前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具有与
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水平,以及过去五年内在上市公司担任过
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
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
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于任期内被
解除董事职务的,必须经本人认可,且公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
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一次性支付
补偿金。该名董事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