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6 月 9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 万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12.18 元/股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2.1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此外,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日、2023年6月9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综上,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调整后)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8.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2.9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508.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2.8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4.4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0.17%,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5.57%。
2、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53元/股(登记完成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18元/股(调整后)。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共计399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调整后)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周剑峰 副董事长、总经理 40 7.43% 0.22%
2 刘小玲 董事、财务总监 20 3.71% 0.11%
3 吴海军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 3.71% 0.11%
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428.5 79.57% 2.38%
(396 人)
预留股份 30 5.57% 0.17%
合计 538.5 100.00% 2.99%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解除限售期间另有新的规定,则上述不得“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将以新的规定为准。
3、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
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标的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归母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预留部分若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完成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5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完成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部分考核要求一致。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统一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