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115 证券简称 :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海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黄海鲲先生的配偶王黎妍女士近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9月2日至9月7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海鲲先生的配偶王黎妍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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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 买入 100 33.00 3300.00
2022年9月7日 卖出 100 31.50 3150.00
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海鲲先生及其配偶王黎妍女士积极配合,有关处理情况如下:
1、经核实,本次事件系王黎妍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黄海鲲先生本人的意见,为王黎妍女士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王黎妍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鉴于本次短线交易王黎妍女士并未获益,故无收益上缴公司。
3、黄海鲲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对配偶王黎妍女士的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主体,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1 、黄海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
明》。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