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3 证券简称:雅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4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原《公司章程》自第十二条起至第七
十九条,条款数均加一。
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十条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 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具制 让、技术推广;家具制造;家具销
造;家具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 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
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许可项 用器具销售。许可项目:货物进出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口;技术进出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按期缴纳股金; 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担连带责任。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