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3 证券简称:雅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分
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1.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5,65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232,138.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
并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天健验〔2021〕74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 募集资金 截至 2022 年 1
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投入金额 月 31 日已投
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 25,554.50 25,554.50 0.00
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57.03 5,057.03 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9,638.47 9,638.47 0.00
合计 40,250.00 40,250.00 0.00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情况及原因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情况
经公司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实施,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 330 国道西侧的茭道镇内白大坑口待出让地块(一)、(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面积合计 88,20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公司正在履行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并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该地块,预计将使用募集资金 5,900 万元取得该地块。
“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原计划为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二期)工业功能区,实施方式为旧厂房改建,现拟将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 330 国道西侧,实施方式变更为在新购土地上新建厂房。“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原计划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武江大道 316 号武义科技城孵化区租赁场地进行建设,现拟变更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 330 国道西侧新购土地上新建厂房进行建设。
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情况如下:
(1)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
变更前后 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
变更前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二期)工业 旧厂房改建
功能区
变更后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 330 新建厂房
国道西侧[注]
注:公司正在履行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变更前后 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
变更前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武江大道 场地租赁
316 号武义科技城孵化区
变更后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 330 新建厂房
国道西侧[注]
注:公司正在履行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后,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金额不变。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原因
按照原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系在公司原有土地上拆除旧厂房并新建厂房,“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在外租赁场地实施,上述规划主要是由于在规划上述募投项目时当地工业用地较为紧缺,公司当时未能新获合适的土地新建厂房承接募投项目。若按原实施计划,在原有部分厂房上进行拆建并建设“年产 120 万套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虽然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营和产能的负面效应,但是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其影响;此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租赁地点离公司有一段距离,且为租赁场地,稳定性较自有场地有所不足。因此,公司拟获取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 330 国道西侧的地块,在该地块上新建厂房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有利于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提高公司整体生产效率,并加快募投项目的推进实施,尽早实现募投项目对公司全体股东的经济价值与投资回报。因此,公司拟对“年产 120 万套
火盆系列、气炉系列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有关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项目基本实施内容和经济效益,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变更后,公司将在新购土地上新建厂房实施以上募投项目,既可以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厂房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既可以保证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厂房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是公司为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募投项目整体运行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相
关事项经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