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9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书面反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 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
更; 更,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或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变更; 股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四)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或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 变更;
本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 (四)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会或监事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 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董事或股东代 (五)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的提名人应按照本章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向董事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 关资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
事职责。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六)公司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董事任职资格的,方可由提名人或董事会提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名。对于监事,提名人履历表等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 应向监事会按照本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监事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中提出的候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
任职资格。 查。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 (六)公司最迟应当在披露召开关于选
候选人提出异议或经公司审查未发现法律、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应当将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董事会或监事 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 交易所审查。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大会进行选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 的书面意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独立董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 候选人提出异议或经公司审查未发现法律、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董事会或监事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大会进行选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
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
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能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能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至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职务。董事在任 (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职期间出现第(七)、(八)项情形的,相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职务。董事在任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职期间出现第(七)、(八)项情形的,公
离职。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其职务。
现依照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 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