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月 18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 189 号海珠科技园二期 1 号楼
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61,586,90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247,8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8,339,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81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4,479,05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4,479,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404%。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83,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6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62,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9,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5%;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93%;弃权 9,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审议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4,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9,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7,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9%;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69%;弃权 9,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审议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明远、王晶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