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 月10 日上午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道国先生
6、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7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312,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545%。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公
司股份 396,225,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3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8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共有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205,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74%。
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4 名,代
表公司股份 39,117,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6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8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戴道国先生、何英品先生、冷朝强先生、胡世梯先生、覃事顺先生、戴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戴道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78,09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70,56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186%。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戴
道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何英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56,28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48,75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643%。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何
英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冷朝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0,48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2,95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47%。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冷
朝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胡世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0,48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2,95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48%。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胡
世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覃事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6,68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9,15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02%。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覃
事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戴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59,98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2,46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35%。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戴
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戴塔根先生、兰力波先生和黎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戴塔根先生、兰力波先生和黎毅女士的任期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其在公司连任时间满六年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戴塔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6,885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9,35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07%。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戴
塔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兰力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1,78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4,25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780%。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兰
力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黎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63,29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55,76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817%。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黎
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志明先生、徐惠思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王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37,591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30,06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178%。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王
志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徐惠思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53,432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745,90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572%。
(2)表决结果: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徐
惠思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张超文、陈妮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