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保情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前款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露义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计算。 计算。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