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8 证券简称:洁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雅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关缉违字〔2022〕3 号),现将主要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主要相关信息
2018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当事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公司为生产销售单位、境内发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外港海关、洋山海关等海关申报出口消毒湿巾共计 4787449 包,涉及 222920180004892801
等 225 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总价为 3370705.92 美元(折合人民币 23295343.09
元),申报税则号列为 34011990【其他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以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
纺织物】,该税则号列对应出口退税率 2018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为 13%。经查,上述货物均含有消
毒剂成分,税则号列应申报为 38089400【消毒剂】,该税则号列对应出口退税
率 2018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为 6%。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当事人提供的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国税局提供的出口退税率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2020 年版),货物申报价格计核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在出口消毒湿巾的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税则号列,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 99 万元的减轻处罚。
二、整改措施
经公司审慎调查,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公司单证部报关人员对法规学习理解不透,对相关产品适用税则号列应用错误,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修改税则号列和多退税款的故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工作。
2、公司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邀请海关工作人员来公司为相关人员培训讲解海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公司进出口商品申报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进出口商品税则号列确认批准流程和制度。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5.1 条、第 10.5.2 条和第 10.5.3 条规定的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无需申请停牌。
2、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及后续需补缴的税款(预估 180 万元,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后续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3、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开展未产生影响,公司的各项进出口业务正常进行。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关缉违字〔2022〕3 号)
特此公告。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