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江苏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泰安
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7,378,51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6.81%)。骏成合伙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6 年 2 月 13 日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2.94%)。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
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骏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应发祥控制的合伙企业,为公司
员工及外部投资人持股平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骏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7,378,51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26.8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份。
(三)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四)拟减持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 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4%。如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五)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七)其他说明:骏成合伙的合伙人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发祥、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许发军、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昌玲、董事郭汉泉、董事吴军、董事魏红宝均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收益分配。
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八)骏成合伙不存在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骏成合伙、间接股东汤小斌(通过骏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骏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合伙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汤小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
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骏成合伙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 20%;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合伙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合伙企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
2 条之承诺。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合伙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而终止。
2、汤小斌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20%;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2)条之承诺。
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而终止。
(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