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0 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6 号)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146,66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75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503.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税)人民币 7,090.5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413.0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广西骏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西骏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广西骏成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户名 乙方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
号 途
广西骏成科技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 车载液晶显
1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句容 1104030319200273796 示模组生产
支行 项目
广西骏成科技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 车载液晶显
2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崇左 2112123129100150172 示模组生产
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广西骏成作为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分别作为乙方,海通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立、吴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