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2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722,719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分红派息将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 158,026,47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722,719 股后的 155,303,752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50416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55,303,752 股×6.050416 元/10 股=93,965,230.59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93,965,230.59 元÷158,026,471 股×10 股=5.946170 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5946170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58,026,471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数 1,417,729 股,即 156,608,742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预计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93,965,245.2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期间,可分配股份总数因股份回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二)自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2,722,719 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本公司现将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722,719 股
后的 155,303,7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50416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3,965,230.59 元。(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每 10 股派发金额采用舍尾处理,小数点后保留六位,因此实际派发分红总金额和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方案中的总金额略有差异)。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722,719 股后的 155,303,7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50416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445374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10083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504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一)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对应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 号甲泰和国际大 15 楼
咨询联系人:周晋峰、孙琦
咨询电话:024-23882921
传真:024-23882921
八、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