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0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信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鹏信基金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累计不超过 2,708,892 股(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7142%。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195,416 股,占总股
本 2.65%,是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信基金”)的一致行动人,美信基金持有公司 10,488,534 股,占总股本6.64%,两者合计持有公司 14,683,950 股,占总股本 9.29%。
(一)股东名称: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持股情况:鹏信基金所持公司股份4,195,4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鹏信基金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权益分派取得股份。
(三)减持数量及比例:鹏信基金计划减持累计不超过 2,708,892 股(若计
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7142%。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总量不超过 902,9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714%,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减持总数不超过 451,48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857%;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总量不超过 1,805,9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1428%,且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减持总数不超过902,9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714%。
(四)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五)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六)减持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鹏信基金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和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存在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本企业已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若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4、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的股东均严格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鹏信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