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 码:301102 证券 简 称:兆讯传媒 公告编 号:2024-031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2、其他条款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
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1 深圳市兆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深圳市兆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深圳市富海银涛基金有限公司 2 深圳市富海银涛创 业投 资有限公司
3 周泽亮 3 周泽亮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司的股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 以请求人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求人民法院撤销。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 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
提起诉讼。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
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全
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