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0 证券简称: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光股份”)于 2022年 1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5,092.92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368.78 万元,共计 36,461.70 万元。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7.81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0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41.64 万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 年 12 月 1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890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号
1 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 120,000.00 90,000.00
总计 120,000.00 90,000.00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规划,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进行了投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2.92 万元,上述金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00095 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35,092.9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项 募集资金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号 目 承诺总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 筹资金投资项目金
资额 额 额
1 烯烃抗氧化剂催 90,000.00 35,092.92 35,092.92
化剂项目
总计 90,000.00 35,092.92 35,092.92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不含税
13,687,844.66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金额为不含税
13,687,844.66元。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0095号),并认为:风光股份董事会
编制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00095 号】;
(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