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88
转债代码:123227 转债简称:雅创转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9,800,000.00 元,扣
减保荐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7,341,509.43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8,645,215.3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3,813,275.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278344_B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汽车电子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二级全资子公司上海旭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禾”),并由变更后实施主体新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旭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旭禾节能技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54673610000 汽车电子研究院
有限公司 司上海分行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旭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汽车电子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文英、孙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两者孰低)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
期结束(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