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1 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签署。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2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3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依照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4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5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6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款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