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9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9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73.6842 万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421.0526万股增加至5,894.7368万股,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维护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与其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宁波天益医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宁波天益医疗疗器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 器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宁波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3020170480869XQ。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
上市。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73.6842 万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第四条
中文全称: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boTianyiMedicalApplianceCo.,Ltd.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94.7368 万元。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
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
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
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的批发、零售;消毒、
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的批发、零售;消毒、
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
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的技术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的技术
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的股票应当采取记名方式。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的股票应当采取记名方式。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94.73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