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096 证券简称:百诚医药 公告编号:2021-001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6号)核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41,667 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9.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2,516,693.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289,086,604.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l,863,430,088.4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 738号《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
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协议名称 银行账 开户银行名 银行账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户名称 称
1 募集资金三 杭州百 杭州百诚医药
方监管协议 诚医药 杭州银行股 3301040160019 科技股份有限
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023863 650,547,708.04 公司总部及研
份有限 科技支行 发中心项目
公司
2 募 集 资 金 三 杭州百 中国农业银 超募资金
方监管协议 诚医药 行股份有限 1904510104006
科技股 公司杭州滨 3508 60,000,000.00
份有限 江支行
公司
3 募 集 资 金 三 杭州百 浙商银行股 超募资金
方监管协议 诚医药 份有限公司 3310010130120
科技股 杭州滨江支 100148521 800,453,180.83
份有限 行
公司
4 募 集 资 金 三 杭州百 浙江泰隆商 超募资金
方监管协议 诚医药 业银行股份 3302001020100 180,649,726.51
科技股 有限公司杭 0030958
份有限 州分行
公司
5 募 集 资 金 三 杭州百 招商银行股 超募资金
方监管协议 诚医药 份有限公司 5719089180101 199,482,291.96
科技股 杭州钱塘支 23
份有限 行
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
江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波、耿旭东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