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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广立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4-041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创街 188 号 A1 号
楼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郑勇军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6 月 28 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名,代表股份数 105,383,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830,134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 53.0018%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数93,899,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8,830,134 股的 47.22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 名,代表股份数 11,483,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98,830,134 股的 5.775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35 名,代表股份数 7,14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30,134 股的 3.59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吴锦帆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27,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9%;反对
3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85,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07%;反对
35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027,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27%;反对
3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85,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219%;反对
3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吴锦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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