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66.666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78.6667 万元。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橡胶瓶塞,塑料输液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橡胶瓶塞,塑料输液容
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接口,低密度聚乙烯固体药用膜、袋;新型药用包装 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接口,低密度聚乙烯固体药用膜、袋;新型药用包装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限制及禁止类项 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66.66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578.666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大会。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