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他事项。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