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0 证券简称:华润材料 公告编号:2023-035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5 月 24 日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13.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55%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32 元/股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材料”或“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13.0万股,授予日为2023年5月24日,授予价格为5.32元/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部分。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计不超过 87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关键科研/技术、业务、职能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 占股本总额
数量(万股) 予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祥 董事长 26.60 3.27% 0.018%
房昕 董事、总经理 26.60 3.27% 0.018%
田美圆 副总经理 22.99 2.83% 0.016%
许洪波 副总经理 25.39 3.12% 0.017%
陈群 副总经理 22.99 2.83% 0.016%
王庆文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56 2.53% 0.014%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关键科研/技术、 667.89 82.15% 0.451%
业务、职能骨干(81 人)
合计(87 人) 813.0 100.00% 0.55%
注:
1、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32 元。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授予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授予日应当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 60 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 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 33%
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 33%
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 34%
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较 2021 年,2023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10.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3、较2021年,2023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46.4%。
1、较 2021 年,2024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10.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3、较2021年,2024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77.2%。
1、较 2021 年,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10.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3、较2021年,2025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114.4%。
注:
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及扣非归母 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 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计算增长率时,对期初为负的情况不进行计算。
上述对标企业指的是根据公司市场状况及业务类型,从申万“基础化工”中筛选出
与公司规模相近且具有可比性的 28 家 A 股上市公司,具体如下表。对标企业在权益授
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 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 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