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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材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6-14

华润材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登记公司、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己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
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在禁止买
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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