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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材料: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变更董事长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华润材料: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变更董事长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90      证券简称:华润材料      公告编号:2022-030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变更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陈小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小军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陈小军先生董事职务原定任职期限为2020年04月28日至2023年01月15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陈小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陈小军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陈小军先生在任职期间内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陈小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承诺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变更董事长的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会议同意选举董事王军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简历见附件),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王军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特此公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王军祥先生简历

    王军祥,男,1967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会计学专业。1989年8月加入中国华润总公司,历任华润机械五矿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
财务总监、采购总监、首席人力资源官、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
级副总裁;2020年10月加入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2021年12月,经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副总经理。2022年1月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职务。2022年2月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军祥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参与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
华润化学材料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该管理计划份额420万元,占该项计划比例2.75%(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
司股份14,619,1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0.99%)。

  除在本公司任职外,王军祥先生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任
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职务

              朝运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事

 王军祥    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事

            华润石化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事

  除以上情形外,王军祥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
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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