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106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后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中审众环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拟聘任信永中和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2、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4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董治国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1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于瑞有先生,201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2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丁景东先生,199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7家。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具体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公司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信永中和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中审众环2021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对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中审众环开展2022年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中审众环的情
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中审众环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结合公司的业务现状,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审众环进行了事前沟通,各方已就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并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沟通做好配合工作。公司对中审众环2021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11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信永中和满足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对信永中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
服务并能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将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本次拟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信永中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因此,监事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5、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5、《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负责人资质证明
特此公告。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