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6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1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601,96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90,890.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543,274,109.77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22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110001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 建设周期
资金投入额
1 核苷系列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间 30,000.00 23,545.64 36个月
体建设项目
2 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 6,000.00 6,000.00 18个月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46,000.00 39,545.64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相关情况
(一)“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5月23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 尚未使用的募集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总额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不包
含利息)
拓新医药研究 6,000.00 6,000.00 98.2980 5,901.702
院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2022年2月,实施地点变更
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公司现有工业用地-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静泉西路398号院东南角”变更为“新乡市丰华街以东,规划静泉路以北”。
2、2022年5月,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
经公司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其中实施地点由“新乡市丰华街以东,规划静泉路以北”变更为“新乡市开发区24号街坊”;实施方式由自建模式变更为购置不动产并根据公司需求改造模式。公司正在推进“新乡市开发区24号
街坊”相关不动产的购置及产权变更,争取尽快签订相关协议,启动收购资产项目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变更的原因
考虑到公司“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迫切性,自建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方式由自建模式变更为购置不动产并根据公司需求改造模式。截至2022年5月23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982,980元。
上述“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事项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变更后,涉及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环境备案等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是公司经过综合审视、论证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环境及后续建设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和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对“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
2、监事会意见
此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环境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对“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进行变更。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以及实施方式的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