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8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
强化剂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成立后,将承担“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的实施。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1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11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0,196.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9.0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27.4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14,781.77万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22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110001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根据《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入额
1 核苷系列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 30,000.00 23,545.64
2 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 6,000.00 6,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6,000.00 39,545.64
2、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4,4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的议案》,同意建设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981.77万元投入该项目的建设。
三、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相关情况
为推进“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实施主体由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新乡精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次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变更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本次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变更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000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实施
主体是公司基于战略规划及未来整体发展考虑,是延伸公司生产销售及研发产业链的重要一环,能够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