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6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进行审议。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内容
原经营范围由“开发、生产精细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食品添加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不含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场地租赁;房屋租赁;机械设备及机器仪表的租赁。”变更为“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药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最终以登记机关的核准内容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正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新乡拓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系在新乡拓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 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
发起设立;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方式发起设立;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731329432N。 91410000731329432N。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 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基础化发、生产精细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食 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添加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不含易燃易 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爆有毒化学危险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销 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售自产产品;场地租赁;房屋租赁;机器设备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
及机器仪表的租赁。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
口;药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需。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其他情形的除外。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决算方案;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作出决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