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7 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66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拟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敏先生、张志明先生、贺邦杰先生、薛小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爱明先生、温志浩先生、宁华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爱明先生、温志浩先生、宁华波先生均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刘爱明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诚、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聂娟女士、方圣石先生、刘琳先生将在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敏先生,197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大学EMBA。历任长沙市湘立医疗器械保健品有限公司经理,长沙市科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湖南科源医疗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南可孚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长沙械字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董事长、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张敏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2,114,881 股,通过长沙械字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6,571,931 股,通过长沙科源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05,744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3%,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张志明先生,1979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历任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政府干部,安化县梅城镇政府干部,长沙市科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可孚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张志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268,928 股,通过长沙科源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4,845,954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1%。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贺邦杰先生,1979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历任华容县农业局干部,上海见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招商主管,上海七巧板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监事,湖南科源医疗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销售总监、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贺邦杰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薛小桥先生,1980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历任桃江县农业局干部,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兼证券事务代表,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融资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湖南可孚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薛小桥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爱明先生,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湖南省皮革集团公司助理会计师,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南大学副教授、会计系副主任,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爱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
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温志浩先生,196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生物医学工程教授,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曾任广东省医疗器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科研班主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现任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授、医疗器械学院副院长,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温志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
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宁华波先生,男,汉族,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硕士研究生,已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曾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主任助理,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宁华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