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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7月)

公告日期:2024-07-17

鸿富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7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担任职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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