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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8-01

鸿富瀚: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
                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 人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此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42 名调整为 40 名。除
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8 月 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9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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