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5 证券简称:亚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元/股(含本数),回购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22 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
次回购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3%,最高成交价为 49.44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47.8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468,099.00 元(不含
交 易 费 用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4 年 2 月 26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及 4 月 1 日披露
了本 次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的 进 展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646,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4%,最高成交价为55.3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3.19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0,543,235.74元(不含交易费用)。
鉴于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回购方案中的最低限额,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已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回购,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等,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鉴于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回购方案中的最低限额,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已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回购。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且自有资金较为充足,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如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一、限售条 47,391,497 54.61 646,000 48,037,497 55.36
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 39,384,178 45.39 -646,000 38,738,178 44.64
条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86,775,675 100.00 0 86,775,675 100.00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