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
更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原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 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 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易所的业务规则。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 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 则。
承诺。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
承诺。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原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