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3 证券简称:百胜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7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16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中大道1220号百胜智能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4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润根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组织编写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会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 公司经营范围,并根据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加以规范用语,同时对《公司 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 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拟于 2023
年 9 月 4 日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次会议同意聘任韩璐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韩璐女士简历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附件:
韩璐女士简历
韩璐,女,199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西南大学会计学专业。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师;2021年10月至今,历任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公告日,韩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韩璐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