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2 证券简称:久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7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湖州久盛电
司”)。 气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
公司由原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更而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761331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 0584。
00761331058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人。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164.941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164.9410 万
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益所必需。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 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 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 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