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9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公告编号:2024-032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为人民币 16.67 元/股(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8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479,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7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599,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或者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2024 年 4 月 3 日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就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减少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4、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董事长粟武洪先生和副董事长宋超平先生计划于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的股份金额不低于
内,并将继续执行增持计划。粟武洪先生和宋超平先生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减持计划。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及业务发展前景,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67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
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8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7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479,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7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599,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8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7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479,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按回购资
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7 元/股进行测算,预
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599,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公司将上述股份全部
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及总股本数量,预计公司股本结构
变动如下:
回购后 回购后
回购前
(回购金额下限) (回购金额上限)
股份类型 占回购 占回购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后总股 数量(股) 后总股
本的比 本的比
例 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1,997,055 47.11% 51,997,055 47.32% 51,997,055 47.3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8,367,529 52.89% 57,887,625 52.68% 57,767,649 52.63%
股份总数 110,364,584 100.00% 109,884,680 100.00% 109,764,704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
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的
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82,287.57 万元、46,297.70 万元、49,053.82 万元。本次回
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 万
元测算,回购资金分别占以上指标的 1.22%、2.16%和 2.04%,占比较低。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40.39%(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水平相
对较低。因此,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