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9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中的“年产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线”搬迁至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19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556.3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33.6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到账并由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133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投资总额分别为 23,691.45 万元、8,568.47 万元。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72567 号)变更为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建设浙江福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5000 万平方米功能型面料生产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建设浙江福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50000 吨胶粘剂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建设功能性材料、面料生产研发中心项目的议案》。
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
(万元) (万元)
年产 15,000 万平方米功能型面料生 33,017.69 15,000.00
产项目
年产 50,000 吨胶粘剂项目 22,001.15 10,000.00
功能性材料、面料生产研发中心项目 30,333.30 15,000.00
合 计 85,352.14 40,000.00
3、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1 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项目名称 原计划项目建设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
周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24 个月 2024 年 9 月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
浙江福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5,000 24 个月 2024 年 9 月
万平方米功能型面料生产项目
5、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使用超募资金投资的“年产 15,000 万平方米功能型面料生产项目”“年产 50,000吨胶粘剂项目”,并在上述超募项目终止后,将其剩余超募资金中的15,3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余部分暂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如公司后续对该等超募资金的使用作出其他安排,将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6、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项目名称 原计划项目建设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
周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2024 年 9 月 2025 年 9 月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 截至 2024 年 8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投 月 31 日已投入
资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
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基 23,691.45 23,691.45 9,842.58
地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568.47 8,568.47 1,951.60
3 浙江福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 15,000 万平方米功能型 33,017.69 15,000.00 4,142.11
面料生产项目
4 浙江福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2,001.15 10,000.00 930.71
年产 50,000 吨胶粘剂项目
5 功能性材料、面料生产研发中 30,333.30 15,000.00 5,688.91
心项目
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1,000.00 11,000.00
注:1、“年产 15,000 万平方米功能型面料生产项目”“年产 50,000 吨胶粘剂项目”已终止。
2、表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包含 2023 年 11 月终止部分超募项目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1.53 亿元超募资金。
四、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项目为“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线”,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年产反光材料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 余杭区径山镇
2,400 万平方米、 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 漕桥村(浙(2017)余杭区径山镇(径
反光服饰300万件 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反光服饰 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山镇漕桥工业区
及生产研发中心 300 万件生产线 0172567 号) 块 18-2 地块)
项目
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
目“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172567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位置为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土地面积 12,536.90 平方米。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拍得政工出[2021]12
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位置为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地块),土地面积为 31.32 亩,计划总建筑面积 29883.91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29705 平方米。新建厂区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超老厂区,极大改善了生产环境,扩宽生产空间,有利于后续新购置设备的放置与安装,提高“年产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线”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五、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及长期发展规划,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中的“年产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线”搬迁至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向等内容均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中的“年产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线”搬迁至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