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为:以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5.67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8,04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准。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未超
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67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103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134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670
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不变。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623 王世杰
2 00*****429 陈奕
3 08*****032 杭州杰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7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98 号尊宝大厦金尊 24 层
咨询联系人:唐莹
咨询电话:0571-87115535
咨询传真:0571-87115535
八、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8 日